张某伙同钟某(已判刑)在明知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金额为42万元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张,并将发票入中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账。经鉴定,上述发票系假发票。
2014年10月9日,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钟某的供述、发票、鉴定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
张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张某系自首,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二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49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