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所在的个体工程队在承接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中,为能与该公司结算工程款,支付票面金额0.5%左右开票费,让他人为其虚开恒钢实业有限公司、好美家曲阳装潢建材有限公司、钦年贸易有限公司、季平贸易有限公司及百仞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0份,价税合计3,091,800元,并将所开发票交由张江建筑公司入账。
经鉴定,上述10份发票中7份系假发票。杨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2014年1月至3月间,杨某所在的个体工程队在承接张江建筑公司的工程中,为能与该公司结算工程款项,以支付票面金额0.38%左右的开票费,让他人为其虚开了寿绍建材有限公司、皇广有限公司、芩乾建材有限公司、国彬建材有限公司、据杨建材有限公司、胜仁贸易有限公司、谢添贸易有限公司和德涧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税务局通用机打印发票共计32份,票面金额共计3,152,693.32元。上述32份发票被张江建筑公司入账。经鉴定,上述32份发票均系假发票。
2014年5月9日,杨某接电话通知至张江建筑公司,在得知公安机关调查发票事情后,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的证言、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付款凭证、调取证据、鉴定证明、情况说明、案发经过等证据。
杨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为62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杨某系自首,同时考虑到其与受票单位之间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其向预缴罚金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杨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二万五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49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