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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务关系虚开总金额19万的假发票判缓四个月

谢某在明知济策建筑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策公司,已判刑)与开票单位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济策公司虚开了2份宇添建材有限公司的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上述2份发票已由济策公司入账,总金额190000元。经鉴定均系假发票。

谢某在明知民防地基勘察院有限公司与开票单位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了3份宇添建材有限公司的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提供给民房勘察院入账结算。上述3份发票总金额250000元,经鉴定均系假票。律师

谢某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郑某的供述、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转账凭证、发票、鉴定证明、工作情况等证据。

谢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谢某系自首,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谢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2014)浦刑初字第3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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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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