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购得40万的假票抵扣税收判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

刘某为与智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开票费1%的价格让他人为其虚开了五份富旻建材有限公司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00,000元。后刘某将五份虚开的发票交由智平公司财务入账。经鉴定,上述五份虚开的发票均为假票。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发票原件、发票鉴定、案发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刘某有实际纯劳务付出,只是在结算工程款时智平公司需要发票,刘某出于无奈才购买了假发票,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刘某为与智平公司结算工程款,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开票费1%的价格让他人为其虚开了五份富旻建材有限公司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00,000元。后刘某将五份虚开的发票交由智平公司财务入账。经鉴定,上述五份虚开的发票均为假票。律师

刘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

公关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和通知书、发票原件、智平公司的记账凭证和用款申请单、智平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证实刘某为与智平公司结算工程款,让他人为其虚开五份发票并已入账的事实。

徐汇区国家税务局发票鉴定,证实涉案的五份发票系假票的事实。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实刘某的到案情况和身份情况。

刘某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刘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刘某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管,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刘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六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1363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