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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均构成虚开发票罪

董某以每张80-100元不等的价格,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了3份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发票金额共计230,000元。

黄某在经营某调味品商店期间,从董某处以支付票面金额0.4%作为开票费的方式,让董某为自己多次虚开普通发票共计12份,并提供给A餐饮有限公司、B餐饮有限公司等单位入账,共计金额894,200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经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鉴定,上述15份发票均系假票,其中13份发票均已入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税务机关的鉴定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董某、黄某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董某、黄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董某、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黄某犯罪主观恶性较轻,积极补缴税款,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董某为牟利非法利益,以每张80-100元不等的价格,为某公司等单位虚开了3份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发票金额共计230,000元。经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鉴定,上述3份发票均系假票。上述3份均已入账。

黄某为牟利非法利益,在经营某调味品商店期间,以支付票面金额0.4%作为开票费的方式,多次从董某处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共计12份,并提供给某公司、某公司等单位入账,共计金额894,200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经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鉴定,上述12份发票均系假票。上述12份发票中的10份发票均已入账。律师

董某、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黄某在家属帮助下弥补了国家税款损失。

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人叶某、黄某的证言,涉案发票联原件,证实虚开发票的事实和金额。某公司、某公司、某公司的记账凭证,证实上述三家公司收到的15份涉案发票中13份已入账的事实。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涉案15份发票均系假票。董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证实董某的犯罪前科。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二名到案的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二名的身份信息。

董某、黄某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

董某、黄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董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黄某弥补国家税款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黄某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黄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征管,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董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八千元。黄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四千元。(2013)浦刑初字第4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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