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王某决定在明知与某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房地产租赁中介业务的情况下,仍按照某甲公司员工杨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以某公司名义在某甲公司与某(中国)有限公司、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某采购服务(广州)有限公司分公司等5笔租赁业务中向某甲公司开具中介服务费用发票,发票票面金额共计135万余元,并从中获利约2.9万元。
王某在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局投案,并对其以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单位及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李某、曾某的证言、工商材料、付款凭单、物业视察记录、中介委托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王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被告单位及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为保护国家的税收制度,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三万元。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二万九千元,予以没收。(2014)静刑初字第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