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在向红岩石业有限公司销售钢材的过程中,红岩公司要求徐某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徐某通过其妻子刘某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向他人购买了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00,000元,并将该发票提供给红岩公司入账。经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鉴定,该份发票系假票。
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徐某又通知刘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两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徐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濮阳再斌、闵永祥的证言、扣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徐某、刘某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徐某、刘某具有自首行为,两当庭均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两名予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已预缴)。刘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已预缴)。(2014)浦刑初字第1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