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在明知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朱甲为自己虚开零售业统一发票八份,金额共计68,310.00元。王甲后又介绍朱甲为王乙、朱乙虚开零售业统一发票15份,金额共计928,916.70元。上述23份发票已被全部入江桥批发市场经济管理有限公司账目,且经浦东新区税务局鉴定,均系假票。
朱甲在其暂住地被抓获,同年11月13日王甲、朱乙分别在各自经营的店内被抓获,同日王乙主动投案。朱甲、王甲、王乙、朱乙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开票短信、情况说明及发票清单附件、发票原件、名片及快递单、证人石某的证言,鉴定证明,案发经过,四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朱甲、王甲、王乙、朱乙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王乙、朱乙系简单共同犯罪,不予区分主从犯。朱甲、王甲、朱乙系坦白,王乙系自首,且均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朱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王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王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朱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