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乙在担任某采购员期间,为偷逃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了五张销货单位分别为田明实业有限公司、锐哲实业有限公司、青荣实业有限公司、笑愚建材有限公司、钦年贸易有限公司,购货单位为某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40,000元,上述发票已交某入账。
经税务机关鉴定,上述发票均系假票。陆乙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陆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虚开发票的发票联,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陆乙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陆乙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陆乙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陆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陆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六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1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