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及其负责经营的某装饰公司在承接某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场地装潢业务中,为少缴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建筑业统一发票3份,金额共计856000元,交由某公司入账,用于向某公司结算装修工程款。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伪造的发票。
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某装饰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被告单位某装饰公司、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人周某的证言、合同书、发票存根、鉴定证明、收条、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某装饰公司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宋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虚开发票罪。被告单位某装饰公司、宋某系自首,结合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均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宋某犯(单位)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二千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伪造的发票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6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