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作为被告单位秋某公司经理为逃税,以支付2%的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了收款单位为秋某公司、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业统一发票3张,票面金额共计2,016,850元,用于向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和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结算款项。
上述发票经鉴定,均为假发票。罗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律师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蒲某、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詹某、刘某的证言、建筑业统一发票、鉴定证明、记账凭证、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单位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罗某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发票罪;罗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虚开发票罪。
罗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罗某均可认定为自首,同时考虑到被告单位已对涉案的工程款重新开具发票,对被告单位依法从轻处罚,对罗某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单位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二万元。罗某犯(单位)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