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挂靠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承接东滩园林绿化养护工程期间,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以支付0.8%开票费形式,虚假走账购得浙江省嘉兴市新塍春明树木种植场虚开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机打发票34份,发票总金额3,351,953.40元,由新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结转形成虚假成本3,279,070.40元。律师
陈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费某、江某的证言,派遣劳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和税务登记资料、购销合同、转账记录、财务报表,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陈某虚开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陈某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税收管理制度,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长刑初字第2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