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结算工程款时为了少缴税款,以每份400元的价格,向曹某(另行处理)购买了3份金额共计为827,442元的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用于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
上述发票中,2份金额共计527,442元的发票因无法通过网上认证被某公司退回后,刘某再次让曹某重新开具2份金额共计527,442元的发票后提供给某公司。上述发票已由某公司入账。经鉴定,涉案5份发票均为假票。律师
刘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李某的证言,鉴定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
刘某违反发票及税收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刘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2014)浦刑初字第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