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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11张面额约70万餐饮假发票入账判罚金二万

温某为使其负责经营的樟某商贸有限公司交税款,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张甲(已判刑)从堪贤贸易有限公司、谊恋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得11份商业零售统一发票,虚开票面金额共计696,453元,均已由受票单位天天渔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天天精作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龙阳路分公司、天天精作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入账。经鉴定,上述11份发票均系假发票。

温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樟某公司、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张甲、周甲、张乙、詹某的证言、代开发票名片、付款通知书、记账凭证、扣押物品清单、相关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鉴定证明、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单位樟某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情节严重,温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虚开发票罪。被告单位樟某公司、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确有真实业务,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温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樟某商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二万元。温某犯(单位)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万元。(2014)浦刑初字第2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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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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