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罪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是指行为人在没有货物购销、劳务提供,或者虽有货物购销、劳务提供但金额不实的情况下实施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以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律师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区别在于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