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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生产葆蝶家大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莫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BURBERRY、BOTTEGAVENETA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租赁闵行区北松公路楼作为工厂,雇佣他人加工、生产假冒上述品牌的大衣,并对外销售。2014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莫某,并查获假冒BURBERRY品牌的成衣70件、假冒BOTTEGAVENETA品牌的成衣65件,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成衣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证,被告人莫某已销售假冒BURBERRY品牌的大衣10件,假冒BOTTEGAVENETA品牌的大衣1件,货值9,600元。根据已经查证的实际销售价格,被查获的假冒品牌的大衣货值共计10.2万元。被告人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袁某、龙某、徐甲、徐乙、黄某、朱甲、朱乙、丁某等的证言,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委托保管书、工作情况等,被告人莫某的家属出具的送货单,商标权利人或其授权单位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莫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莫某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莫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莫某系初犯,认罪、悔罪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配件予以没收。(2014)闵刑(知)初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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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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