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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空桶装水假冒农夫山泉,违反取保不能缓刑

被告人陈某、张某与徐社娟、贾元正、王克锋(均已判决)结伙,在租赁的东宝兴路XXX号水站,将回收的“农夫山泉”、“屈臣氏”等品牌空桶,交由“信泉”水厂灌装“信泉”品牌桶装水,再将上述部分桶装水的“信泉”封盖替换成假冒的“农夫山泉”、“屈臣氏”等品牌封盖,对外销售。陈某、张某共对外销售假冒“农夫山泉”、“屈臣氏”、“雀巢”、“乐百氏”品牌桶装水共计73,725.5元。

被告人陈某、张某被民警抓获,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在闸北区中兴路普善路路口被民警抓获,后其交代被告人陈某地址,公安机关根据该地址将陈某抓获。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陈某、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二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张某有立功表现,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无前科,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严重后果,虽涉及水,但本身是信泉的水,并无危害,获利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从犯,无前科,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所使用的是信泉的水,危害不大,其有从轻或减轻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张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分别向交纳15,000元、5,000元。律师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拍摄的侵权产品照片,权利人及受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明》等,同案犯徐社娟制作的销售统计表,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同案犯徐社娟、贾元正、王克锋的供述,被告人陈某、张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张某有立功表现,并分别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张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传唤拒不到案,干扰案件的查办侦结,不能体现其有悔罪表现,不具备缓刑条件,故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均不予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已预缴);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已预缴)。(2014)杨刑(知)初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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