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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双桥、太太乐等味精自称小工无证据按主犯处

第103701号“双桥”图文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由广州味精食品厂于1979年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味精。2008年7月7日转让给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太太乐”图文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由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调味品、味精等,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2011年1月14日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许可上海太太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期限2011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

被告人陈某租用闵行区虹梅路一仓库作为制假加工点,先后从他人处购得假冒“太太乐”、“双桥”等注册商标的鸡精及味精包装袋、包装箱,以及其他低价鸡精、味精、盐等调味品,雇佣两个小工分别将上述鸡精、味精拆包后,加入盐、糖等调味品搅拌均匀,重新用假冒“太太乐”、“双桥”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包装箱进行包装,制作假冒“太太乐”、“双桥”品牌的鸡精、味精,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律师

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局、盐务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上述制假加工点,当场查获各种规格的假冒“太太乐”味精590包(1kg90包、200g200包、100g300包);假冒“太太乐”鸡精746包(1kg546包、227g200包);假冒“双桥”味精1,892包(1kg520包、500g932包、100g400包、250g40包);食品包装纸箱700只、福瑞味精13袋、鸡精4袋、食品塑袋2,500只、封口机1台、电子天平2台等物。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公司注册证、商标授权委托书、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抽样取证单、盐务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没收物品清单、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案件移送意见书、盐务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查扣现场照片、查扣物品照片、鉴定证明、投诉书、鉴定书、证人施某、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戴某的证言及租房协议、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是根据老板的要求进行包装的,销售也是老板负责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低,且系初犯;被告人陈某处于被支配的地位,犯罪情节较轻。故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陈某提出其是根据老板的要求进行包装,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处于被支配地位、主观恶性较低等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从租赁制假场所、聘用小工、联系送包装袋、包装箱、原料,到配料、重新包装、出货等均由其负责,并从中牟利,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主观恶性较大,故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在被告人陈某制假加工点还查获了大量调味品、包装袋等,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八千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纸箱、塑袋、调味品原料、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3)浦刑(知)初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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