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委托他人加工的方式,制造假冒“BASICHOUSE”、“MindBridge”注册商标的服饰。被告人唐某于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通过其控制的淘宝网“百家好衣橱”、“女人王国1314”、“衣样美丽5”网店对外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服饰,非法经营数额为20万余元。
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唐某租借的江桥镇靖远路510弄26号502室内查获标有“BASICHOUSE”、“MindBridge”商标标识的服装2244件,经鉴定,上述查获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共计价值22万余元。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人袁某、王某、李某、吴某、史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表及网店截图、公安局嘉定分局扣押、移送清单,现场、赃物照片,被害单位及其授权委托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情况说明、未授权证明、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
“BASICHOUSE”、“MindBridge”注册商标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受法律保护。商标权利人分别为百家好事有限公司、韩国百家好事有限公司,以上二个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等。被告人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擅自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销售,被告人唐某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42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处罚。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4)普刑(知)初字第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