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DOWCORNING”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且在注册有效期内。2012年11月初,被告人朱乙租借北蔡顾全路XXX弄XXX号作为制假地点。同年12月,被告人朱乙在未取得“DOWCORNING”商标注册人的授权下在上述地点私自灌装“DOWCORNING”硅胶并对外销售。2013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DOWCORNING”硅胶720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91,032元。同日,被告人朱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康某、廖甲、廖乙、朱甲、龙某、刘某的证言、租房协议、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商品照片、鉴定书、价格证明、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朱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乙自动投案,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DOWCORNING”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道康宁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硅酮密封剂等商品,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7日止。道康宁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调查商标侵权事宜、代为鉴定、和解、代为收受赔偿款,转授权和转委托等事项,该授权书自2012年9月1日生效。律师
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上海磐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的名义,保护该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采取一切必要的合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鉴定被查扣货物的真伪)。该授权书效力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13年12月31日止。
被告人朱乙租借浦东新区北蔡镇顾全路厂房作为制假地点。在未取得“DOWCORNING”商标注册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朱乙在上述地点私自组织人员灌装“DOWCORNING”牌硅胶并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DOWCORNING”牌硅胶720箱,具体为:NP中性硅酮密封胶(红)248箱、GP有机硅密封胶(绿)398箱、中性防霉硅酮密封胶(蓝)57箱、硅酮结构密封胶(16268)17箱。同日,被告人朱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磐石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对被告人朱乙被扣押的上述硅胶进行鉴别,其外包装与道康宁公司产品的外包装有明显不同,属于伪造(冒用)道康宁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被告人朱乙与道康宁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由朱乙一次性赔偿6万元,道康宁公司不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当日,被告人朱乙将上述款项支付给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人朱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朱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乙赔偿道康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6万元,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2013)浦刑(知)初字第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