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百丽丝”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百丽丝家纺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以27万元的价格委托江苏梦飞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陆某(另案处理)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生产假冒“百丽丝”注册商标的爱丽莎四件套650套,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上述假冒“百丽丝”注册商标的爱丽莎四件套的市场价值1,007,500元。被告人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蔡某的证言,产品购销合同及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商标权利人上海百丽丝家纺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资料、确认书、涉案产品照片、报案书、价格证明等,奉贤区物价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2014)闵刑(知)初字第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