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分装无品牌味精冒充品牌鸡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太太乐”、“双桥牌”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封口机、电子秤、假冒“太太乐”、“双桥牌”品牌的包装袋等,在奉贤区金汇村住处,采用将低价调味品分装至冒牌包装袋的方式,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鸡精、味精、鲜味宝等产品并予出售。

执法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待销售的假冒太太乐、双桥牌注册商标的鸡精、味精、鲜味宝共计4,380袋,待分装的鸡精、味精2,075千克,以及假冒上述品牌的包装袋7,097只。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陈甲的证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和工作情况,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授权委托书、投诉书、鉴定材料等证据。

被告人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原材料、包装袋及制假工具予以没收。(2014)闵刑(知)初字第38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