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HT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金属材料等。陈乙作为被告单位HT公司的经营负责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以46,000元的价格向因普雷浸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采购了4桶共计800公斤浸渗剂。
委托位于宝山区祁连山路南区七号的上海贵宏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其事先制作的标有“东荣化成株式会社”字样、假冒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图案商标的标签贴在上述装有浸渗剂的桶上,后假冒东荣化成株式会社生产的浸渗剂以98,149.57元的价格销售给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乙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局宝山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HT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李某、陈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上海穗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该公司提供的《运输确认单》、《送货单》、《情况说明》及相关照片等。律师
证人黄某的证言及因普雷浸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货单》、《HT实业(上海)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证明》等,证人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潘甲的证言及一汽海马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借记通知》、《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HT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证明书》等,被告人陈乙提供的标签,宝山公安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陈乙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单位HT公司、被告人陈乙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HT公司、被告人陈乙有自首情节。被告单位HT公司、被告人陈乙退出了违法所得,并分别向缴纳50,000元、10,000元。
被告单位HT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陈乙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单位HT公司、被告人陈乙依法应予惩处。被告单位HT公司、被告人陈乙有自首情节,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HT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五万元(已预缴);陈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已预缴)。(2014)杨刑(知)初字第6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