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租赁杨浦区扬州路某号汇龙创意园某号楼某室为生产、加工地,从他处购进黄金等原材料,加工、生产假冒注册商标Cartier、BVLGARIR品牌的饰品。
公安机关在生产、加工地抓获被告人张某,并查获价值294,028元的假冒注册商标Cartier、BVLGARIR品牌的饰品30余件。
公诉机关认定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代理人委托书、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国家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局松江分局扣押的金生珠宝成品出货单;公安机关摘录的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金额达2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2014)徐刑(知)初字第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