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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纫机厂生产DDL日本缝纫机出口被查获构成单位犯罪

“DDL”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日本)重机株式会社,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7类:缝纫机,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3月14日至2011年3月13日止。2011年7月1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3月14日至2021年3月13日。

重机株式会社出具授权书,授权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全权代表,对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冒用其公司名称和地址的嫌疑物品进行真伪鉴定,出具鉴定书、接洽停止侵权、赔偿等事宜。

2003年5月12日,被告单位杭州荣发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东庄王村(新104国道新林周连接线处),法定代表人俞某,注册资本5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缝纫机及零配件等,营业期限自2003年5月12日至2013年5月11日。公司成立后,由被告人俞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律师

在未经DDL注册商标权利人重机株式会社许可的情况下,杭州荣发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俞某委托他人印刷了标有DDL注册商标的外包装,被告人俞某将公司自行生产的380台工业缝纫机放置在假冒DDL注册商标的外包装内,委托上海万升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该批假冒注册商标的缝纫机报关出口至阿联酋迪拜时,被上海海关查获,该批缝纫机共计39,140美元(价值247,775元)。

公安人员至杭州荣发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询问了被告人俞某,被告人俞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对杭州荣发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作出没收涉案相关标牌、纸箱,并处罚款197,757元的决定,杭州荣发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现已支付上述罚款。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人汪某、黄某、桑某的证言、商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专用票据、被扣押的涉案商品照片、工作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单位杭州荣发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俞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有坦白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荣发公司在案发后已经支付行政罚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对涉案被扣押的标有“DDL”注册商标的工业缝纫机进行鉴别,均非重机株式会社生产,系假冒“DDL”注册商标的产品。

“DDL”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被告单位杭州荣发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判处罚金。

本案的发生,被告人俞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俞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均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具备的监管条件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杭州荣发缝纫设备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俞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380台缝纫机予以没收。(2013)浦刑(知)初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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