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皇家”、“ROYALCANIN”注册商标权利人皇家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家公司)、皇誉宠物(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誉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在浦东新区三林镇新春村陈桥队郁家庵17号、奉贤区金汇镇南陈村陆厍403号,从上海润东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购入由皇誉公司委托该公司作报废处理的犬粮、猫粮废料及印有“皇家”、“ROYALCANIN”注册商标的报废包装袋,采用筛检、烘干、重新包装等方法,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犬粮、猫粮。
被告人夏某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添添之宠物馆”等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犬粮、猫粮,金额达6万余元。2013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夏某的生产窝点查获待销售的假冒“皇家”、“ROYALCANIN”注册商标的犬粮、猫粮264包,货值3.2万余元。律师
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陈道和、朱永庆、祝蓉芳、江焕俊、屠关怀、陈龙君、徐杰、吴耀荣、崔文佳、谈立欣、史才良等的证言,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皇誉公司与润东公司签订的废弃物处理协议书、皇誉公司废品处理回收凭证,被告人夏某签字确认的淘宝网销售纪录、有关订单及淘宝网页的截图,皇誉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特许协议、鉴定报告、价格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夏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袋及制假模具予以没收。(2014)闵刑(知)初字第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