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燕某服装厂成立于2005年9月29日,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黄某,经营范围及方式为服装、服装辅料的生产、制造、加工。
两被告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上海燕某服装厂。被告人黄某、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上海燕某服装厂内,由被告人黄某负责管理生产车间,被告人唐某负责购买商标标识、联系、接待客户,雇佣他人擅自生产标有“BURBERRY”、“”“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的衬衫,并以每件“BURBERRY”衬衫100-120元、“TOMMYHILFIGER”衬衫60-6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非法所得归两被告人共同所有。
公安机关在上海燕某服装厂的厂房内查获“BURBERRY”衬衫201件、“TOMMYHILFIGER”衬衫239件,共计440件。经鉴别,上述被查获的衬衫均为假冒“BURBERRY”、“”、“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的商品,按照两被告人销售“BURBERRY”衬衫每件100元、“TOMMYHILFIGER”衬衫每件60元的价格计算,共计价值34,440元。
其中被告人黄某负责服装厂的车间生产管理,被告人唐某负责接待客户,非法所得双方共同花用。公安机关在上海燕某服装厂的厂房内查获博柏利(BURBERRY)、汤美·希尔弗格(TOMMYHILFIGER)品牌的衬衫共计440件。经鉴别检验,上述衬衫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34,440元。律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黄某、唐某的供述、“BURBERRY”、“TOMMYHILFIGER”图文商标注册材料、扣押笔录、扣押物品及现场照片、汤美弗格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相关认证材料、鉴定证明、鉴定书、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孙某、陆某、凌某、张某的证言、上海燕某服装厂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黄某、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上海燕某服装厂是个家庭小作坊,由于两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因而触犯了法律。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偶犯。故请求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BURBERRY”商标、“”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分别为第G733385号、第781602号,注册人英国勃贝雷有限公司(BURBERRYLIMITED),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均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TOMMYHILFIGER”、“”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分别为第328572号、第328575号,注册人美国汤美·希尔弗格有限公司,2013年4月20日转让给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男女、儿童服装,均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
被告人黄某、唐某未经“BURBERRY”、“TOMMYHILFIGER”、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上海燕某服装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由两被告人独立经营,收益归两被告人所有,故本案应以个人犯罪论处。被告人黄某、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2013)浦刑(知)初字第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