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周某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亚太盛汇某号店铺,销售各类箱包、皮带等。
LOUIS VUITTON、MCM、CHANEL、GUCCI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8类、第25类:手提包、旅行包(箱)、钱包、皮带等商品,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3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经营场地内当场查获假冒的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钱包37只、手提包40只、腰带14根;MCM双肩包4只;香奈儿(CHANEL)钱包8只、手提包6只;古驰(GUCCI)腰带21根、钱包13只、手提包42只。上述侵权商品共计价值1,136,898元。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律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扣押清单、扣押商品照片、进场经营租赁合同、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鉴定书、鉴定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周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向预缴罚金,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具备的监管条件等,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判决如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2014)浦刑(知)初字第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