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通过淘宝网开设名为“.ninashop”的网店,在其住处虬江支路X弄X号X室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购进的假冒“Balenciaga巴隆夏盖”、“Gucci古奇”和“Chanel香奈儿”品牌的女包和钱夹,牟取非法利益。
公安人员至上述地址将被告人蔡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Gucci牌的包1只,假冒Chanel牌包2只,假冒Balenciaga的皮夹1只、包3只。
案发后,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名为“.ninashop”的网店累计销售金额共计333,031.17元,在被告人蔡某住处查获的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657.71元。律师
蔡某至公安机关办理强制措施,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蔡某退出了违法所得。
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赃物照片,相关品牌权利人和受委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委托书、鉴定书、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等,网页截图、淘宝交易记录及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蔡某的供述等证据。
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蔡某有自首情节,并退出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七万元。(2014)杨刑(知)初字第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