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查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进假冒名牌围巾等并在其经营的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2号亚太新阳服饰礼品市场某商铺内销售。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假冒LV牌围巾80条、CHANEL牌围巾25条、爱马仕牌围巾24条、LV牌床单1条,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查某。
经鉴定,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509,500元(扣押的商品中床单1条因正品无此款式未作价值认定)。到案后,被告人查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涉案商品照片、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查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查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查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LV、CHANEL、爱马仕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4类、第25类:纺织品床单、围巾等商品,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鉴别,上述被查扣的围巾、床单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上述侵权商品没有标价也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价值509,500元(扣押的商品中LV牌床单1条因无此正品产品未作价值认定)。
被告人查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查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查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查某预缴罚金,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查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六千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2014)浦刑(知)初字第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