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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米老鼠等冒牌童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张某将其租借的崇明县某小区作为仓库,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Disneybaby”、“米老鼠”、“POOH”等品牌童装。民警至上述地址检查时查获假冒品牌童装共计2,190件(盒),价值345,315元。张某被警方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商品的照片、鉴定书、商标注册证、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实施的犯罪系未遂,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Disneybaby”、“米老鼠”、“POOH”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童装、服装、内衣等商品,且在注册有效期内。律师

2014年1月,被告人张某将其租借的崇明县某小区作为仓库,在明知系假冒“Disneybaby”、“米老鼠”、“POOH”等品牌童装的情况下,仍大量购入后通过其开设的淘宝网店“玮亦2006”对外销售。2014年4月10日,公安机关至上述地址查获上述品牌童装共计2,190件(盒),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别,上述被查扣的童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上述侵权商品没有标价也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价值345,315元。

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支持。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张某预缴罚金,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具备的监管条件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三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2014)浦刑(知)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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