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租赁经营长宁区虹梅路店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待销售的标有LV、MARCJACOBS商标的包袋195件。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有对应型号的190件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842,790元。
当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销售的犯罪事实。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再次在被告人陈某经营的上述店铺查获待销售的标有LV商标的包袋33件,并抓获被告人陈某。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有对应型号的26件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265,750元。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此节犯罪事实。律师
陈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案发经过表,各商标权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鉴定报告,长宁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陈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110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陈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之前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实施犯罪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其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再犯的罪行,系坦白,对此节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2014)闵刑(知)初字第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