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SYSTIMAX”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且明知所购网络综合布线产品系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以237,197.50元的价格将假冒“SYSTIMAX”注册商标的网络综合布线产品销售与上海虹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罗某在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邓某的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案发经过,相关商标权利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资料、鉴定材料、价格对比证明及照片,上海倾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虹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订货合同、货物清单、签收单、发票等证据。律师
罗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23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确认。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2014)闵刑(知)初字第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