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乙在其租赁的虹口区七浦路X号兴旺国际服饰城B层1街X号店铺内,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购进的假冒LV牌皮包、钱夹,非法牟利。
2014年4月9日16时30分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杨乙,并在上述地址及天潼路被告人杨乙存放假包的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LV牌皮包、皮夹。
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虹口区物价局鉴定,根据对应型号上述查获的假冒皮包、皮夹中81只的货值金额为677,650元。被告人杨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杨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查获的赃物照片等,相关权利人及受委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商事及公司登记证书、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等,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假冒LV牌M93032型包等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自行租赁承诺书,证人杨甲、吴某的证言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杨乙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杨乙系自首。杨乙向交纳8,000元。
被告人杨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杨乙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无相关销售账册等证据来证实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现虹口区物价局对本案侵权产品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符合该规定,予以确认。
但在量刑时结合同类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杨乙有自首情节,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杨乙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已预缴)。(2014)杨刑(知)初字第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