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华甲从他人处低价购入假冒TeenieWeenie、E·LAND、MCM等品牌的皮包和钱夹,销售给被告人程某和华琪(已判决)等人,并租赁共和新路X号新中动力机厂内一仓库,存放上述假冒品牌的皮包和皮夹等商品。
被告人华甲的父亲被告人华乙帮助管理上述仓库和发货。被告人程某和华琪将从被告人华甲处购入的假冒上述品牌的皮包和皮夹加价数十元后分别通过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销售给他人。
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华甲租赁的上述仓库内查获待销售的TeenieWeenie、E·LAND、MCM、PRICH品牌的皮包、钱夹共计7175只;从被告人程某暂住处查获待销售的TeenieWeenie、E·LAND品牌的皮包、钱夹共计78只。经相关权利人受托单位确认,上述查获的皮包、钱夹等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华甲租赁的上述仓库内查扣的7112只TeenieWeenie、E·LAND、MCM品牌的皮包、钱夹的货值金额为50万余元。
经对被告人程某支付宝账户的交易记录进行审计,被告人程某销售假冒TeenieWeenie、E·LAND、MCM品牌皮包、钱夹的金额为109,971元。
程某、华乙分别在其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9月18日,被告人华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名被告人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律师
被告人华甲、程某、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现场照片及查扣商品等,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新铮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产品鉴定书、鉴定报告等,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程某及华琪经营淘宝网店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华琪的供述,证人完某证言,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华甲、华乙、程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程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缴纳20,000元;被告人华甲、华乙分别向缴纳30,000元、8,000元。
被告人华甲、华乙结伙,被告人程某单独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华甲、华乙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程某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华甲、程某、华乙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华甲、华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华甲、华乙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华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华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华甲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程某、华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华甲、程某、华乙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华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三万元(已预缴);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已预缴);华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已预缴)。(2014)杨刑(知)初字第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