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乙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包、钱包、围巾、鞋、靴等商品的情况下,为牟利仍购入后在其租赁经营的浦东新区崮山路古腾鞋业店内对外销售。
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内当场查获假冒的GUCCI牌板鞋6双、休闲皮鞋5双、休闲鞋10双、包7个;CHANEL牌皮靴10双、包11只、钱包3只、丝巾13条;LOUISVUITTON牌包1只、丝巾2条、皮靴5双;UGG牌雪地靴64双,并当场抓获戚乙。
经鉴别,上述被查扣的包、钱包、围巾、鞋、靴等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上述侵权商品没有标价也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价值454,440元。
GUCCI、CHANEL、LOUISVUITTON、UGG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8类、第25类:包、手提包、钱包、围巾、鞋、靴等商品,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相关商标注册证、鉴定书、鉴定报告,证明GUCCI、CHANEL、LOUISVUITTON、UGG系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且案发时均在注册有效期内。从戚乙处查获的上述品牌的包、钱包、围巾、鞋、靴。经鉴别,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律师
扣押清单、进货账本、扣押涉案商品照片,证明戚乙租赁经营浦东新区崮山路X号古腾鞋业店,用于囤积商品并予以销售及被查获待售的涉案品牌商品的情况。
证人戚甲的证言,证实其系戚乙的妹妹,其至戚乙经营的古腾鞋业店内帮工,店里主营皮鞋、箱包、皮带、丝巾等商品,其中有一些是假冒GUCCI、CHANEL、LOUISVUITTON、UGG等品牌的商品。
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从戚乙处查获的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
戚乙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支持。
戚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戚乙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戚乙向预缴罚金,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戚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七千元。(2014)浦刑(知)初字第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