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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等假货店内当店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吕某受雇于周某(另案处理),在周某租赁的七浦路X号兴旺国际服饰城地下一层7街X号商铺内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袋、钱夹等商品。公安局虹口分局民警在上述店铺中,抓获吕某,查获待销售的LV、GUCCI品牌的包袋、钱夹等商品123件。

经相关权利人授权的单位确认,上述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上述123件假冒LV、GUCCI品牌商品的货值金额为852,440元。

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周某的供述,经营管理协议书,商铺租赁签约、付款流转单,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拍摄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照片等,涉案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等,相关商标权利人及受委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鉴定报告、授权委托书、价格证明等,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袁某的证言及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吕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吕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吕某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吕某向缴纳8,000元。

吕某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吕某依法应予惩处。吕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本案被查获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也无相关销售账册等证据来证实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现虹口区物价局对本案侵权产品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符合该规定,予以确认。但在量刑时结合同类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吕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决如下: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已预缴)。(2014)杨刑(知)初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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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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