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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无缝钢管销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T公司于2007年12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钢管、钢材、金属材料等。2011年起,王H担任T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经理职务。

时任上海YY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理的肖某通过互联网找到自称是天津大无缝钢管厂的网页,按照网页所留手机号与T公司取得联系后前往该公司实地考察,与王H及高A(在逃)接洽后,YY公司从该公司购买了一批无缝钢管。

船Y公司因参与竞标沪东公司业务,需购买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无缝钢管。船Y公司遂找到亘弘公司询价,时任亘弘公司经理的肖某向T公司询价后答复船Y公司。

船Y公司与亘弘公司签订购买490吨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无缝钢管的合同并先后支付货款390余万元。同日,亘弘公司与T公司以传真方式签订购买490吨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无缝钢管的合同,并先后支付货款380余万元,之后T公司将其中140余万元货款转入王H账户,王H陆续将其中80余万元提现。T公司将490余吨标有TPCO商标的钢管运至指定地点。

经沪东公司综合实验所试验,该批钢管为有缝钢管,肖某向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王H及高A逃逸。经商标权利人确认,该批钢管系假冒TPCO注册商标的商品。

王H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泉花园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王H在家属的帮助下向缴纳10万元。律师

王H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所取款项已全部交高A处理。王H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王H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希望法庭考虑王H主观恶性较小、参与程度较轻,愿意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等,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T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出资信息、新股东会议决议、聘任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商档案材料,证实T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H,王H任执行董事、经理职务;该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X号X室。2012年12月7日,T公司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丽分局吊销营业执照。

证人吴某的证言及网页截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情况说明、仓库清单,证实船Y公司因要投标沪东公司的订单,经上网查询,联系亘弘公司经理肖某确定价格后中标。与亘弘公司签订合同,订购490吨无缝钢管,总价390余万元。间,收到380余吨钢管,但均为有缝钢管。

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亘弘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明细、T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帐户明细及中国工商银行支付交易明细,证实亘弘公司向T公司汇款380余万元,之后T公司陆续将140余万元货款转入王H的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明细查询单,证实T公司将140余万元货款转入王H个人账户后,部分款项又陆续被转入王H其他个人账户,其中80余万元被王H提现。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实TPCO商标权利人为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维权申明书、关于对公安局杨浦分局鉴定聘请事项的回复、沪东公司综合实验所试验报告、涉案钢管照片,证实涉案钢管为有缝钢管,截止2011年8月31日,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对外销售任何焊管产品,涉案钢管并非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

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证实该队民警于2011年9月9日赴T公司注册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X号X室查找高洁(高A)及王H,该公司旁边即天津市无缝钢管厂。经走访出租方管理者,得知有一男一女自称是T公司经营者租赁了此间办公室做生意,他们经常开着牌号为鲁PNX黑色别克车往来。

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机动车查询单,证实牌号为鲁PNX黑色别克车所有人为王H。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道口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2月19日17时许,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道口铺派出所民警在东昌府区柳泉花园停车场将驾驶牌号为鲁PNX黑色别克车的王H抓获。

王H担任T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王H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H能当庭认罪,并退赔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王H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H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十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船Y物资有限公司,责令王H继续退出违法所得;假冒TPCO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追缴。(2013)杨刑(知)初字第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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