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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烟假酒满五万元可构成犯罪

鲁先生是一家小食品店的店主,销售食品的同时,他也获得了一张烟草许可证,销售一些香烟。有一天正在经营的鲁先生店内来了一名推销员,对方先是问了鲁先生店的经营状况,后来听说鲁先生店里香烟销售状况非常不错,经常给附近的几家饭店供货,有时候货物常常断供。销售员就提出自己有办法搞到“中华”、“熊猫”等品牌的香烟,鲁先生听了后非常高兴,就提出要对方带一些货物过来。

对方也如约提供了一些货物,鲁先生自己也抽烟,打开包装后抽了一根,发现味道有些奇怪,就问销售员这些香烟的来路。对方神秘地笑笑,一开始并没有答复。后来鲁先生要求对方拿出香烟的进货凭证,销售员告诉鲁先生,这些香烟并不是真的中环,而是假冒的尚品。自己愿意以真品中华五分之一的价格批发给鲁先生的小店,鲁先生可以送货给饭店或者零售给他人。另外他自己还有一些“贵州茅台”,当然也是假冒的,但味道并不比真茅台差,愿意以市场价的四分之一供货,如果合作顺利,鲁先生还可以帮自己招揽一些店家,好处费自然少不了给鲁先生的。

鲁先生平时遵纪守法,胆子很小,不敢卖假冒伪劣产品,但对方提出的条件实在太优厚了,他不免心动了。当时就进了两箱中环予以销售,销售时他价格不敢太高,按市价的三分之二收取费用。仅仅销售了半箱后,他获悉销售员出事了,这名销售员在外地销售货物时,被蹲守的警察直接抓获,涉及罪名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得知信息的鲁先生不敢再销售假冒的香烟了,但货物的成本还没有回来,他在免费法律咨询日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该如何处理这批货物,自己的损失能否弥补。律师

经过询问鲁先生,沈律师获悉,他购买了两箱假冒的中环香烟,还购置了一箱假冒的“贵州茅台”,目前香烟已经出售了半箱,茅台则一瓶也未销售。而假货的销售员已经被判处了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的罚金,查获的假冒烟酒产品已经被没收。所幸销售员并未供述销售假货给鲁先生的小店。

沈律师认为鲁先生的损失恐怕是无法挽回了。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鲁先生如果继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就会面临刑法的处置。不仅货物和销售款项会被没收,自己还要坐牢交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箱中环假冒香烟和一箱假冒茅台,金额已经超过了伍万元,鲁先生如果要挽回损失,继续销售,那么就要面临刑法的处置。

鲁先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尚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现在鲁先生销售的产品很少,还不构成犯罪,如果继续销售,金额满伍万元,就可以入刑判决了。这些贵州茅台的白酒是假冒注册尚品,而中华香烟也如出一辙,鲁先生可以留着自己抽,自己喝,也可以送朋友,送亲戚,但不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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