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审判。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蔡某自2010年1月至2013年9月,通过淘宝网开设名为“.ninashop”的网店,在其住处虹口区虬江支路某弄某号某室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购进的假冒“Balenciaga巴隆夏盖”、“Gucci古奇”和“Chanel香奈儿”品牌的女包和钱夹,牟取非法利益。2013年9月23日,公安人员至上述地址将被告人蔡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Gucci牌的包1只,假冒Chanel牌包2只,假冒Balenciaga的皮夹1只、包3只。
案发后,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10年1月至2013年9月,名为“.ninashop”的网店累计销售金额共计333,031.17元,在被告人蔡某住处查获的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657.71元。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蔡某至公安机关办理强制措施,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律师
被告人蔡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蔡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蔡某有自首情节,并退出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缴纳。)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均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