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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标童装,处缓刑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张某将其租借的崇明县某小区作为仓库,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Disneybaby”、“米老鼠”、“POOH”等品牌童装。2014年4月10日,民警至上述地址检查时查获假冒品牌童装共计2,190件(盒),价值345,315元。被告人张某被警方抓获后,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商品的照片、鉴定书、商标注册证、价格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实施的犯罪系未遂,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律师

“Disneybaby”、“米老鼠”、“POOH”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童装、服装、内衣等商品,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经鉴别,上述被查扣的童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标价也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价值345,315元。

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向预缴罚金,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具备的监管条件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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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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