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男与严女系夫妻,两人共有四家淘宝店铺,2009年至2012年间,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高尔夫体育用品。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2012年7月在闵行区吴男家中查获被告人吴男、严女用于销售的标有“Callaway”、“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用品845件。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高尔夫用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经司法审计,2009年至2012年7月,吴男、严女经营的上述淘宝店铺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4,487件,销售金额合计893,894.10元,上述查获的尚未销售的涉案商品845件,金额为41,720元。
2012年7月,犯罪嫌疑人吴男、严女因一般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盘查后,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检察院以吴男、严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11月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严某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书和价格证明、涉案淘宝店铺的销售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足以认定。律师
被告人吴男、严女结伙,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893,894.10元,待销售金额41,720元,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男、严女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严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男和严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吴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严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并且没收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