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在未经微软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大量侵权的微软公司COA标签、软件光盘以及带有微软标识的贴标贴膜,存放在其租用的漕溪北路38号17F办公地内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徐某向浙江省慈溪市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28套简装MicrosoftWindows7专业版软件,销售金额共计5040元。
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当场抓获被告人徐某,并缴获著作权人为微软公司的MicrosoftWindowsxp专业版与MicrosoftWindows7专业版的OEM销售模式版本计算机软件光盘共计1205张及COA标签、说明书等物品。经鉴定,上述已发行的28套软件以及待销售的查获产品,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人汪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证物品照片;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发行数量在五百张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虽未构成犯罪,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普刑(知)初字第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