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某、某结伙,自2011年1月起,采用远程写入等方式制作盗版广联达、PKPM、PS2000、同望公路造价、清华斯维尔等软件的加密锁,并将加密锁与上述软件破解程序和安装程序打包,通过淘宝网店“软件世界”对外销售。
经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淘宝网店“软件世界”销售盗版软件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04,283元。被告人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闸口镇前进路某号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肖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某、某、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广联达、PKPM等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淘宝网销售明细,公安局虹口分局经济侦查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某系主犯,被告人某系从犯;被告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某、某退出违法所得80,000元,并分别向缴纳90,000元、30,000元。
被告人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某、某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维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九万元(已预缴);被告人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已预缴)。(2013)杨刑(知)初字第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