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以上海冠带通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需要不锈钢材为名,通过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取南桥镇南亭公路上海潮利贸易有限公司价值23564.32元的不锈钢材。
韩某以上海冠带通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需要不锈钢材为名,通过先提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取南桥镇浦南钢材市场上海木琴工贸有限公司价值63014元的不锈钢材。律师
有被害人沈某、程某、许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冯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提送货单等证据。
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韩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四千元。(2014)奉刑初字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