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某谎称有权出租书院镇李雪村村委会北49余亩土地,与蔡某、项某订立土地承包合同,骗得88,200元。
被告人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两名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
被告人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蔡某、项某的陈述、收条,证人陈某、俞某、储某、刘某的证言笔录,相关土地租赁协议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严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严某能退缴全部赃款,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严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千五百元(已预缴)。(2014)浦刑初字第1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