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使用掉包计,镁锭变砖块犯合同诈骗罪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合同诈骗罪,杨某伙同李乙、黄某等人(均另行处理),使用“杨凤考”身份证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万豪广场1栋2单元1902室注册成立杭州飞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球公司)。

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产品信息联系到土耳其3M公司与其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飞球公司向土耳其3M公司销售金额为53,000美元(折合333,900元)的镁锭20吨。后被告人杨某等人采用以食盐掉包镁锭的手段骗得53,000美元货款后逃匿。

2013年8月,被告人杨某以三友公司名义,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产品信息联系到沙特IRIS公司与其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三友公司向沙特IRIS公司销售金额为188,899美元(折合1,152,283.90元)的光亮废铜。后被告人杨某采用以砖块掉包光亮废铜的手段骗得188,899美元货款后逃匿。

李乙携33万余元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杨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杨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1,152,283.90元。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当事人给付的货款折合148万余元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律师

杨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如下量刑意见:杨某系自首,且愿意退赔赃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当庭出示了还款凭证以证实上述意见。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飞球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验资报告等证实飞球公司的设立情况。证人郝某、李甲、王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李乙、黄某的供述、购销合同、银行账户明细、汇款明细、海运提单、发票等证实杨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签订购销合同后掉包的方式骗取2家外国公司货款的事实。同案关系人李乙、黄某的供述、扣押决定书证实李乙向公安机关退缴33万余元的情况。代管款凭证、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在家属帮助下退出1,152,000余元的事实。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及单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杨某系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结合其退赃表现,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一万元。(2015)浦刑初字第1964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