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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车辆信息卖车,又将车偷走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4年3月,被告人孙某、李乙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在网上发布了出售丰田“凯美瑞”轿车的虚假信息,并伪造涉案车辆牌照(“沪LA1765”)。同月5日,被告人孙某冒名“陈习东”与被害人张某签订一份机动车交易合同,约定上述车辆交易价格(包括车牌)为20万。

被告人孙某于当天向被害人张某收取预付款16.8万元后,将该车辆交给对方。当晚,被告人孙某、李乙根据该车辆的车载GPS定位系统提供的信息,窜至闵行区都市路388弄小区内,持原车钥匙将该车偷走。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李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的亲属代为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李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机动车交易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卡通明细表》,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通话记录》,《收条》及《谅解书》,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证据。

被告人孙某、李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冒用他人的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16.8万元,数额较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此次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相当,无须划分主从犯。两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乙能够当庭认罪悔罪,同时,两名被告人的家属已经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孙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乙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李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2014)闵刑初字第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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