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F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谎称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上海九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承包上海七宝教寺《显通殿》维修改建工程,并在新昌路上海九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承诺被害人柳某给付保证金即将该维修改建工程转承包给柳某,柳信以为真,从而骗得柳某给付的项目保证金10万元,所得赃款花用殆尽。
以上事实,被告人宋F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F出具的承诺书、收条;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证人朱某、谈某、张某、慧某的证言;相关农业银行的账户明细查询;公安机关工作记录;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宋F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工程项目为标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法应予二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宋F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F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五千元。(2014)黄浦刑初字第8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