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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帮助购买试验车为名,骗取166万判七年

被告人唐Y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能够帮助购买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淘汰的试验车、公务用车等车辆为由,与多名被害人签订车辆购买合同或形成口头约定,以购车款或定金的名义分别收取了被害人王某70万元、董某50万元、郑某32万元、钱某8万元、葛某6万元,共计166万元。后唐Y未向各被害人交付车辆,并将收取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花销等。律师

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唐Y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Y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董某、郑某、钱某、葛某的陈述,证人沈某、何某、陈某、戴某、阴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相关的供销合同、承诺书、汽车买卖合同、收据、收条、银行账户明细、车辆明细情况表,唐Y的户籍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唐Y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控辩双方关于唐Y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Y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七万元;责令被告人唐Y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2014)嘉刑初字第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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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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